(2017)鲁149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与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620号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613号11幢B309室。法定代表人:唐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赵传峰,董事长。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上海军拓商务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德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