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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尚何国、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琴,尚何国,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812号原告:王晓琴,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何国,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赵村,组织机构代码79679061-7。法定代表人:马玉琴,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组织机构代码67287825-4。主要负责人:朱振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琴与被告尚何国、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航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被告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何国、驰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800元、车辆修理费27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4日,被告尚何国驾驶豫C×××××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驶的刘飞驾驶的豫H×××××号小客车相撞,随后刘飞驾驶的车辆又碰撞到路边的行人郜会林,该事故造成郜会林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尚何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飞、郜会林无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辩称,在核实事故车辆行车证、营运证、保险单及驾驶员驾驶证真实有效、且没有免赔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对原告的合理主张进行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评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该公司不承担。被告尚何国、驰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1月5日1时50分许,被告尚何国驾驶豫C×××××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常付线孟州市汶水河桥东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驶刘飞驾驶的豫H×××××号小客车相撞,随后刘飞驾驶的小客车又碰撞到路边行人郜会林,造成郜会林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尚何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飞、郜会林无责任。豫H×××××号小客车车主系原告王晓琴,车辆损失经评估为27800元,原告支出车辆修理费27800元、评估费800元。豫C×××××号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驰航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豫H×××××号小客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尚何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飞无责任,因被告尚何国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晓琴车损27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晓琴车损2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评估费800元,由被告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