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5号新希望大厦1幢1303号。被执行人何桂英,女,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奇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