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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玉华、周玉春、杨青与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街道办事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华,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华,女性,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周玉春,女性,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杨青,男性,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街道办事处,住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周玉华、周玉春、杨青与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街道办事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8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陈久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