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审理乔某某与王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309号原告:乔某某,男,彝族。被告:王某某,女,彝族。本院在审理乔某某与王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协调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