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天润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润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3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润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刘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浩,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郑宏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浩,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上海天润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大陆业委会”)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支持天润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同类证据采用双重标准。一审中天润公司提供了谢善发及董某某的书面说明一份,新大陆业委会提供了一份董某某的书面说明。天润公司提供的董某某的说明,证据形式应为书证,非证人证言,新大陆业委会提供的董某某的说明应为新大陆业委会的自我陈述,非证人证言。一审错误的将书证与新大陆业委会的陈述作为证人证言相矛盾而不予采纳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引用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091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中新大陆业委会承认了丢弃的事实,佐证了董某某的说明是重要的书证,应予以采用。二、一审法院对另案存在片面理解,另案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同。(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091号判决系基于物业合同确定的合同关系,以确认新大陆业委会在订立合同时向天润公司移交了相关材料产生的返还保管材料之义务的债权请求权,而本案天润公司向新大陆业委会主张返还系基于合法占有被侵犯的事实等法定的物权请求权。新大陆业委会的侵权行为与(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091号之诉的产生存在因果关系,系新大陆业委会滥用诉权。新大陆业委会辩称,不同意天润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一、2013年5月天润公司应将相关材料交给新大陆业委会,但一直没有交,起诉之后,天润公司表示这些材料没有了,但后来又说有了,前后矛盾。二、由于对方滥用维修基金,故不敢移交材料接收审计。三、对方提到的物业管理员董某某后来重新提交了证明,一审中已经提供。天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大陆业委会立即返还天润公司放置在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办公房内的办公家具,并返还被擅自处理的新大陆小区物业资料“原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XXX号新大陆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天润公司的合同、财务原始凭证、账册等经营管理资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大陆业委会系祥德路XXX号新大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天润公司原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系争小区实际实施物业管理至2013年12月止。其后,由于天润公司未及时向新大陆业委会移交物业1室房屋,新大陆业委会遂于2014年6月将天润公司遗留在房屋内的部分物品搬移到门卫室旁边的空地上。天润公司认为新大陆业委会的行为导致其诉称的物品无法寻回,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审理中,天润公司提供了案外人董某某的说明一份,称:“在2014年6月15日星期天,我拆了该办公室的门锁,将里面的办公家具、箱子及纸张等杂物全部扔掉。我看到部分纸箱内有小区规划竣工图纸、房屋设备验收、安装使用资料、账册等资料,我留了一些图纸,余下的东西又湿又霉烂,我又不懂搞不清,全部扔到马路上的垃圾桶内,腾空该房间后,业委会同意将该房屋用作物业门卫管理人员使用的房间。在以���业委会的诉讼案庭审中,我作为业委会的人员已经说过‘该房间的图纸资料及杂物都被我当垃圾扔掉了’”。新大陆业委会亦提供了案外人董某某出具的《关于天润公司上海天润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取我证言的说明》,表明为天润公司出具的说明是天润公司通过欺骗获得,天润公司所述的图纸根本没在现场出现过。由于该案外人两次出具的说明内容矛盾,且无其他证据材料相印证,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故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审理中,新大陆业委会提供《备忘录》一份,证明新大陆业委会于2014年3月10日通知天润公司携物品搬离门卫、物业1室公用部位。天润公司与新大陆业委会均认可天润公司的窗式空调机仍安装在祥德路XXX号物业1室中,现状如新大陆业委会所提供的照片。一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新大陆业委会曾向法院起诉天润公司[(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091号],要求天润公司将与维修基金相关联的物业管理相关材料和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及时完整地移交给新大陆业委会,包括:(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润公司与系争小区原业主委员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明确业主委员会向天润公司移交了上述资料,现天润公司抗辩仅收到一份房屋平面图,法院不予采信。现天润公司对系争小区已不实施物业管理,理应返还。如若上述资料遗失,天润公司可通过城建规划等部门获取。故于2015年11月25日判决“一、天润公司应于本判决���效之日起10日内,向新大陆业主委员会移交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XXX号新大陆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双方均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润公司与系争小区原业主委员会2005年9月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原业主委员会已向天润公司移交系争小区相关竣工资料、物业资料等,现天润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向新大陆业委会移交了全部小区资料,但天润公司并未提供确凿证据以证实,故对天润公司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并于2016年4月5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天润公司在案件中向新大陆业委会主张的材料与新大陆业委会在(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091号中主张的材料大部分相同,该案一审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已认定天润公司应当将相关材料返还给新大陆业委会。如若上述资料遗失,天润公司可通过城建规划等部门获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对天润公司上诉称向新大陆业委会移交了全部小区资料不予采信。故天润公司在本案中又主张相关物品及材料由于新大陆业委会的原因丢失,却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新大陆业委会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天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对于双方均认可的仍安装于祥德路XXX号物业1室内的空调一台,新大��业委会亦同意返还给天润公司,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新大陆业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天润公司窗式空调一台(现安装于上海市祥德路XXX号物业1室内,按现状返还);二、对天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天润公司所主张的材料与(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091号案件中新大陆业委会主张天润公司返还的材料基本相同,前案纠纷形成之初,天润公司并未主张因新大陆业委会的���因丢失,该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天润公司应当将相关材料返还新大陆业委会。现天润公司主张相关物品及材料由于新大陆业委会的原因丢失,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天润公司最初的陈述以及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天润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孙幸冬审判长 卢薇薇审判员 邬海蓉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