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也与王树林、王英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也,王树林,王英卫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036号原告:王也,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林,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英卫,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王也与被告王树林、王英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相关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证,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