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527号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通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05473036。法定代表人:王振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烨,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5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5307296R。法定代表人:钱模楷。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