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立民与廊坊市丽都盛琪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民,廊坊市丽都盛琪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1494号原告黄立民。委托代理人姚玲玲、崔河川,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丽都盛琪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九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民与被告廊坊市丽都盛琪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立民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