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佩军、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佩军,赵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45号申请人: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佩军,住白城市;被执行人:赵淑华,女性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佩军、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执1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