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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佩军、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佩军,赵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45号申请人: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佩军,住白城市;被执行人:赵淑华,女性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白城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佩军、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执1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