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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民初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潘晋与杨渡江、贵州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晋,杨渡江,贵州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初9号之三原告:潘晋,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记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南,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渡江,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开江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贵州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兴泰新区民航大道荣御天下二幢一层N-022号。法定代表人:杨渡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潘晋与被告杨渡江、贵州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的案件事实,原告潘晋变更诉讼请求并降低案件标的。后原告潘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晋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潘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娟审判员 刘金洲审判员 陆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