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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李雪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成,李雪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3民初463号原告:刘玉成,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李雪芝,女,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刘玉成与被告李雪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800元;2.自愿放弃利息索赔;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滴灌肥价值148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2016年11月10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被告李雪芝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被告李雪芝在原告刘玉成处赊购滴灌肥价值148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2016年11月10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雪芝于2013年6月在原告处赊购农资滴灌肥欠款14800元,同时给原告��具欠条,被告李雪芝与原告刘玉成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李雪芝未给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刘玉成要求被告李雪芝偿还农资滴灌肥欠款1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芝给付原告刘玉成农资滴灌肥款1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被告李雪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雪莲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