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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章洪与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号 (2017)川0603民初1824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卢章洪,男,生于1968年4月5日,住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 被告 被告: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永定河路以北、三杰机械制造公司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2798783N。 法定代表人:吴敏,执行董事。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9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0.38元,合计9792.38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其后按法院判决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5年10月到被告公司从事木料加工业务,至2016年8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5-7月工资款13222元,后支付4000元,被告的财务主管陈黎黎及法定代表人吴敏均表示将于2016年8月15日前付清,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且签字确认。但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支付,其财务主管又于2016年9月25日代表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资款9222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工资款项事宜无果。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辩称 被告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 双方无争议事实 欠付工资 13222元 已支付 4000元 未支付 9222元 裁判 理由 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对所欠劳务费已签字确认,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卢章洪支付劳务报酬9222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222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 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贤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庄梦捷 书记员代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