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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阮亚明与被告侯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亚明,侯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626号原告:阮亚明,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海辉,男,住湖南省南县。原告阮亚明与被告侯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阮亚明负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