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阮亚明与被告侯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亚明,侯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626号原告:阮亚明,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海辉,男,住湖南省南县。原告阮亚明与被告侯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阮亚明负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