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显明与荥阳市王村镇蒋头村第二村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明,荥阳市王村镇蒋头村第二村民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518号原告:周显明,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王村镇蒋头村第二村民组,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蒋头村。负责人:宋福军,组长原告周显明与被告荥阳市王村镇蒋头村第二村民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周显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显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周显明负担。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佼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