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贾万才、贾爱霞诉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第一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万才,贾爱霞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429号起诉人贾万才,男,生于1963年2月15日,汉族,农民,起诉人贾爱霞,女,生于1985年2月17日,汉族,农民,2017年5月5日本院收到的起诉人贾万才、贾爱霞诉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第一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起诉人贾万才是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第一自然村27号的户主,在该村落户居住至今,贾爱霞与贾万才系父女关系,贾爱霞出生于贾家湾村并落户本村,成为贾家湾集体组织成员,并参与了农村土地责任制承包,于其他村民同等取得承包经营权。2005年本村土地被征用与贾家湾村集体产生土地补偿款修建房屋分配纠纷,直至2016年才开始分配,但是贾家湾第一自然村以贾爱霞出嫁为由拒不分配房屋份额,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具状起诉要求补偿贾爱霞集体经济土地所得收益款修建村集体房屋的份额。经审查,起诉人与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第一自然村因村民待遇分配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村集体房屋的分配方案,至于决定给起诉人分配多少则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院无权干涉和处分,起诉人所起诉的内容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规定的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贾万才、贾爱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