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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俊、黄关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黄关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当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关心,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同年3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黄关心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黄关心合谋盗窃,于2017年1月5日1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杨园街柴林头东区30栋75门,持液压剪剪短防盗网,翻窗进入9楼4号李某家,盗走ROSSINI牌男士钢带日历手表、POLOWATCH牌女士钢带手表各1块(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元)、笔记本电脑1部、白金戒指2枚、银镯子2支、白金项链1条、硬币19枚。李俊、黄关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盗手表及硬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李俊、黄关心具有自愿认罪、累犯、入户等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俊、黄关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黄关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后缴纳。)二、被告人黄关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