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2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张新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张新立,徐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701室。被执行人:张新立,男,1979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单县。被执行人:徐克国,男,1981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地址:单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2民初240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克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鲁R×××××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