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6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祥虎与无锡市依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祥虎,无锡市依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6972号原告:章祥虎,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依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号-21-305。法定代表人:贺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昪君、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祥虎与被告无锡市依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轩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祥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根、被告依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昪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祥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轩公司向章祥虎支付73880.48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13日,依轩公司的员工周跃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周跃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章祥虎垫付,而章祥虎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该笔费用,该笔费用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依轩公司承担。因此章祥虎承担后有权向依轩公司追偿。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被告依轩公司辩称:对章祥虎主张的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章祥虎支付的医疗费已由案外人梁自林在梁自林支付给章祥虎的工程款中一并支付了,故章祥虎无权主张,请求法院驳回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周跃原系依轩公司职工,2014年11月13日发生工伤。2015年本院立案受理了周跃与依轩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5锡滨民初字第02264号),周跃诉请依轩公司支付医疗费8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88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320元、护理费3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000元、鉴定检查费799元,共计492375元。该案审理过程中,依轩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8万元左右的医疗费系章祥虎支付,具体数额不详,该款由章祥虎与依轩公司进行结算,周跃并未支付医疗费,所以周跃的医疗费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经本院审理查明:周跃的医疗费用均由章祥虎支付。本院判令依轩公司支付周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88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护理费31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220元、鉴定检查费799元。对于周跃主张的医疗费,本院并未支持。后依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8日,周跃与依轩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周跃在工作中受伤,依轩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建筑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双方互相配合办理保险理赔事宜。除医疗费保险金之外的其他项目保险金由保险公司支付至周跃银行账户。医疗费及医疗保险金由依轩公司与章祥虎另行解决。诉讼中,依轩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梁自林向章祥虎出具的《承诺》一份,载明:梁自林同意辰浩工程款付给章祥虎175700元。依轩公司提供该份证据用以证明章祥虎主张的医疗费已由梁自林在辰浩工程的工程款中一并支付给章祥虎。章祥虎质证认为:其确实收到该笔工程款,但其中并不包含其垫付的医疗费。本院认为,因依轩公司就章祥虎主张的医疗费金额无异议,故本院确认章祥虎为周跃垫付医疗费73880.48元的事实。本院2015锡滨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年9月8日周跃与依轩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能够充分证明上述医疗费由章祥虎垫付,且依轩公司亦同意由该公司与章祥虎进行解决。依轩公司提供的《承诺书》仅能说明梁自林向章祥虎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工程款包含了章祥虎垫付的医疗费。周跃作为依轩公司职工,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依轩公司承担,现章祥虎已垫付医疗费73880.48元,有权向依轩公司主张返还,故本院对章祥虎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市依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章祥虎73880.4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24元,由无锡市依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沈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莹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