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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3号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向阳苑**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4286478T。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占妮,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青,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号莱茵美郡第*栋不分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16525910G。法定代表人:胡沛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47元,减半收取计3023.50元,由原告九江建院电梯维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海燕审判员  杨美珍审判员  周海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秀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