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卫华与周英、占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华,周英,占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6民初517号原告:杨卫华,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周英,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占运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弋阳县。原告杨卫华与被告周英、占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卫华、被告周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运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卫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是熟人关��,2013年3月1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6年5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二被告承诺于2016年11月20日之前还清欠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拖欠借款分文未还。原告杨卫华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周英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周英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被告占运庆、周英于2016年5月20日向向原告承诺延期半年还清;3、个人业务凭证一份,证明杨卫华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告周英银行转账30万元。被告周英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被告占运庆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3,经被告周英质证,庭审认证,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0日,被告周英因其配偶即被告占运庆做药材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原告当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周英转账支付30万元。2013年3月1日,原告因担心借条实效问题而要求被告周英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周英向原告杨卫华借款30万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占运庆、周英向原告承诺延期半年还清,并在借条中书写了“延期半年还清”的字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支付了借款,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约定归还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周英、占运庆在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卫华借款本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二被告周英、占运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