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文利与陈冬萍、胡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利,陈冬萍,胡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2民初3199号 申请人:王文利,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会计,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陈冬萍,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胡劲文,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王文利诉被申请人陈冬萍、胡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认为两被申请人在安徽省江南长运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请求在25000元范围内查封对被申请人陈冬萍、胡劲文到期债权,申请人王文利并提供其所有的镜湖区柳春园小区×幢×室房屋用于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冬萍、胡劲文在安徽省江南长运有限公司的款项在2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文利提供担保的镜湖区柳春园小区×幢×室房屋(房地权镜湖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斗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婉 附:适用法律条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