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铭玉与刘炳亮、张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铭玉,刘炳亮,张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830号原告:孙铭玉,男,1952年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炳亮,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培芬,女,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孙铭玉与被告刘炳亮、张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孙铭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