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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兰浩与莫雪林等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浩,莫雪林,蒋隆生,唐欣,肖慈松,贺封豪,江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兰浩,男,生于1975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莫雪林,男,生于1978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蒋隆生,男,生于1987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唐欣,男,生于1986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肖慈松,男,生于1970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贺封豪,男,生于1986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江波涛,男,生于1986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兰浩申请执行莫雪林、蒋隆生、唐欣、肖慈松、贺封豪、江波涛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贺封豪在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过河桥左侧有门市,但被执行人莫雪林、蒋隆生、唐欣、肖慈松、贺封豪、江波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贺封豪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过河桥左侧的门市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限被执行人十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我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贺封豪名下的门市进行评估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