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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建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建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权,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无极县。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0民初22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涉施工工程地址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没有施工资质等理由,均属于实体抗辩理由,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以此理由要求移送管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