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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灿恩与熊世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灿恩,熊世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王灿恩,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宣威市。被执行人:熊世灿,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楚雄州大姚县。委托代理人:XX,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王灿恩与熊世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宜汤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灿恩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632820元,执行费87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宜汤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中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楚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