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海山申请执行武大伟、武志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山,武大伟,武志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山,男,生于1969年6月22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武大伟,男,生于1980年5月3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武志泰,男,生于1986年4月14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海山申请执行武大伟、武志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2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武大伟、武志泰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武大伟、武志泰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高海山支付合同款760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共计7704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大伟、武志泰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大伟、武志泰银行存款7704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