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6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志宏与李艺斌、李育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宏,李艺斌,李育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924号原告:李志宏,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艺斌,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育仁,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宏与被告李艺斌、李育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艺斌、李育仁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李志宏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李志宏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永耀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