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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75号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乌海市。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内030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军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王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车管、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社区出具了王建军贫困并患有慢性丙型肝炎、精神残疾证明。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内030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