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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2564-1号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源塘村民小组诉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源塘村民小组,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564-1号原告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源塘村民小组,负责人董文生,组长。委托代理人游满勤,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机构代码18776337-3。法定代表人程鹏辉。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源塘村民小组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所以本案应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被告公司长浏高速公路5标项目部的施工范围在浏阳市境内,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浏阳市,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岳人民陪审员  董文优人民陪审员  易普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