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995连云港市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99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广场街中望新城15-6-1-402室。法定代表人方刚,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海连东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99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