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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艳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71执恢43号 被执行人:李艳,女,穿青人,1981年7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纳雍县,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的(2016)川71执143号,没收被执行人李艳个人财产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李艳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川71执1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李艳亲属张松代为缴纳了10000元人民币罚金刑和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既于2017年4月19日以(2017)川71执恢43号恢复对该案执行。因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艳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人民币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化明 审判员  樊 荣 审判员  李文轩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