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汪春风、方和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汪春风,方和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黄定纲,系该行行长。被告汪春风,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襄阳区。被告方和群,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襄阳区。系被告汪春风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被告汪春风、方和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