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吴庆林与王银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林,王银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923号原告:吴庆林,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银库,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吴庆林与被告王银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庆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银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庆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银库立即给付借款1.68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1.6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王银库、吕明明从吴庆林处借款1万元,1月29日借款1万元,7月28日借款0.5万元,均约定月利息1.5%。2016年3月21日,王银库、吕明明只偿还1万元本息,剩余1.68万元,于同日为吴庆林重新出具欠据1份,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王银库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银库、吴雪红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2日,王银库、吴雪红从吴庆林处借款1万元,同年1月29日借款1万元,同年7月28日借款0.5万元,均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2016年3月21日,王银库、吴雪红偿还1万元本息,经双方对帐后剩余1.68万元,王银库、吴雪红于同日为吴庆林重新出具欠据1份,载明:“2016年3月21号,王银库抬吴庆林钱16800元,利息1.5息”,王银库签名并捺手印,吴雪红签名为吕明明并捺手印。庭审中,吴庆林撤回对吕明明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据》、《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银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王银库向吴庆林借款并出具欠据,吴庆林与王银库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王银库不履行还款义务,吴庆林要求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王银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庆林借款1.68万元;二、王银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庆林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1.6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元,由王银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