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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睿坚与朱俣枭、朱洪军、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坚,朱俣枭,朱洪军,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23号原告:王睿坚,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生,身份证号:x,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小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旭,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俣枭,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生,身份证号:x,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朱洪军,汉族,男,1966年5月8日生,身份证号:x,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委托代理人:赵之帅,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工业区(长春市环达实业有限公司院内2038号房)。法定代表人:朱俣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长明,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与(2017)吉0194民初110号原告赵文曦和被告朱俣枭、朱洪军、长春优琦国际家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原告分别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吉0194民初110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