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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忠,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267号原告:王立忠,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英立采砂场厂主。被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746969264J,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同三路。法定代表人陈亚文,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立忠与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立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李立忠担。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