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年生与祁建华、易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年生,祁建华,易连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1085号原告徐年生,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团风县。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祁建华,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易连枝,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年生诉被告祁建华、易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年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年生承担。审判长 林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