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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年生与祁建华、易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年生,祁建华,易连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1085号原告徐年生,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团风县。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祁建华,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易连枝,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年生诉被告祁建华、易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年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年生承担。审判长  林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