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波与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238号原告:刘波,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斌,宜城市孔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辉,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