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王淑美与被申请人XX、苏红、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美,XX,苏红,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54号申请人:王淑美,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行政街职业中专家属院3号楼1单元102号。被申请人:XX,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桥街2栋21排3号。被申请人:苏红,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26号1排1号。被申请人: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扶风街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王淑美与被申请人XX、苏红、德州华北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41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苏红名下所有的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丹若园小区6号楼1单元9层14号房产(房权证号为S1061**)和位于德州市开发区翠湖庄园B10号楼2单元2201室房产(房权证号为S163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