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州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邻瑞广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邻瑞广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409号之一原告:苏州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5号L01室。法定代表人:柳青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程,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邻瑞广场,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西华林街88号。负责人:谢易涵。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198号。法定代表人:谢易涵。原告苏州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邻瑞广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为1824元,由原告苏州必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