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员丽霞、刘丰亮、胡伟杰借款合同解除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丽霞,刘丰亮,胡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裴永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员丽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丰亮,男,汉族。被执行人胡伟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员丽霞、刘丰亮、胡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扣押了被执行人胡伟杰名下的指南者牌晋ME96**、指南者牌晋MG00**轿车三辆,现因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伟杰名下的指南者牌晋ME96**、指南者牌晋MG00**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