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所与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所,谢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26号原告杨所,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谢强,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所与被告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所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