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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秋霞与王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秋霞,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汤秋霞,女,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贵,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汤秋霞与被执行人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3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贵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贵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刑事羁押,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及其他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之可能,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3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潘光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