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褚某与姚某、姚宝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姚某,姚宝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69号原告:褚某。法定代理人:胡美香,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姚某。法定代理人:姚宝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父亲。被告:姚宝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褚某与被告姚某、姚宝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褚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