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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褚某与姚某、姚宝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姚某,姚宝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69号原告:褚某。法定代理人:胡美香,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姚某。法定代理人:姚宝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父亲。被告:姚宝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褚某与被告姚某、姚宝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褚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