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于琳与陈再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于琳,陈再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746号原告李于琳,女,生于1982年4月18日,住永善县。被告陈再辉,女,生于1983年3月17日,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于琳诉被告陈再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于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于琳承担。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定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