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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08号原告:张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