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08号原告:张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