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徐伟壁与孙晓丽、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壁,孙晓丽,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徐伟壁,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孙晓丽,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伟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晓丽、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晓丽名下的位于惠州市麦地黄田岗光耀城市广场2单元2705房(房产证号:第××号,建筑面积:85.97平方米)的房地产权在淘宝网司法公开拍卖,由买受人梁金城以772300元竞买所得。根据当事人申请,对(2014)惠城法执字第1655号、(2015)惠城法执字第1410、1908、1909号、(2016)粤1302执4992号、(2017)粤1302执187、1669号七个案件执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已得到各方当事人同意。其中(2016)粤1302执187号一案所得分配款为:41928元(该款含退回预交诉讼费用650元);另,本案收取执行费用810元、补交诉讼费用650元。本院认为,本案对上述查封的房产已经处置完毕,而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完毕,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刘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