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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汝东与李燕玲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汝东,李燕玲,潘黎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汝东,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9日,住白银市白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宏钊,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3日,住白银市白银区。第三人:潘黎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2日,住白银市白银区。上诉人张汝东因与被上诉人李燕玲装��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张汝东所述其在一审中所举证据系证明未付装修款部分的证据,而一审从认定的装修款中扣除已付装修款18000元是错误的。对此,一审也未明确论述。故,应当查明应付装修款和未付装修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汝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登云审理员栾春鹏审理员张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