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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抚顺市顺城区宏利地板厂与李光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市顺城区宏利地板厂,李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宏利地板厂,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施家沟小黄旗5-33号。经营者石玉英,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代理人梁成普,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李光有,住方正县大罗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宏利地板厂与被执行人李光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光有将执行款、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70,637.00元汇入方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