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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佳鸿与被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鸿,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5107号原告:何佳鸿,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刚,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610656724。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耘,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707542。被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中坝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89144764W。法定代表人:刘晓翔。原告何佳鸿与被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何佳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佳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佳鸿撤诉。案件受理费15736元,减半收取7868元,由原告何佳鸿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薇 来自: